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本人要求回原企业工作的,原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停职期满后不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依据《》的规定办理解除或手续。 原企业与停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停职职工领办创办企业的时间应计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中。
停职期间原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
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停职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可正常调整。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处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停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