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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群众人身及财产带来隐患发表时间:[ 2022-07-01 07:18]  来源:[ ]  浏览次数:[ ]

  近年,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风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宗高空坠物案获得有罪判定,施行高空坠物行为的李某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12月27日晚,李某因家庭胶葛问题而心境抑郁,为发泄心情,他在家中喝酒后,拿起木质凳子砸向大厅围栏玻璃处,导致围栏玻璃损坏至一个大洞,又用海螺壳和石头砸碎厨房、房间的玻璃窗户,随后不管不顾,在房间睡觉。上述行为致使很多玻璃碎片掉落到四楼渠道和一楼人行通道。该小区保安报警后,警察到来后将李某抓获。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李某从七楼家中砸烂玻璃窗户致玻璃碎片掉落到小区一楼的人行道,结合物品自身分量以及所掉落的高度,抵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过往居民的生命财产形成损害,且该人行道是小区一切人和车辆进出的仅有通道,属于小区人员、车辆密布的通道。

  

  检察官认为,李某明知高空坠物行为极易形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仍然成心砸烂窗户玻璃,导致很多玻璃碎渣从七楼下跌地面人行通道,虽尚未形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子的定见》(法发〔2019〕25号)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官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申述李某。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示:一颗鸡蛋从二十五楼抛下,其冲击力足以致人逝世。一个空易拉罐从十五楼抛下可砸破头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高层住户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根绝高空坠物、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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